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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新規定:高中以下身障生 可有個別助理員


 2013年1月8日 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8)日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腦性麻痺」增列為身心障礙的保障範圍之外,也提供高中以下各級學校的身障者,求學過程能有「個別助理人員」的法源依據。
 
提案立委鄭麗君表示,此次修法從2歲到大學,總計11萬5000名身心障礙生受益,有助促進教育平權,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受教權。

《特殊教育法》修法內容,主要在於建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設置助理人員法源依據,明列各級學校提供身心障礙支持項目,並適用在家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

鄭麗君說,全國85%的身心障礙生就讀一般學校,特教生在學校有形及無形的環境裡,經常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不管是上下學,用餐、飲水、使用廁所等,處處皆是障礙。

鄭麗君指出,聽障生沒有聽打服務,視障生沒有點字書,更缺乏助理員、教材、輔具、宿舍、交通、溝通互動以及網路無障礙等協助,讓學生在求學的過程中備感艱辛。

另外,《特殊教育法》也明訂,規範學校、幼兒園、社福機構應提供身心障礙支持服務項目,包括教育輔助器材、適性教材、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復健服務、家庭支持服務、校園無障礙環境、其他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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