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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持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將分批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一、辦理依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原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逾108年7月10日前仍未申請換發者,原身心障礙手冊自108年7月11日失效且將註銷身心障礙資格。

二、辦理期程:
(1)身心障礙者須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申請換證。
(2)各縣市政府將分批以公文提醒身心障礙者辦理換證,為縮短等候時程,可參考換證時程辦理換證,如不便於建議換證時程內辦理,亦請務必於108年7月10日前自行申請換發,以維護權益。
(3)換證時程如下:
換證對象 建議換證期程
民國70年以後出生者 104年8-12月
民國58年至69年出生者 105年1-6月
民國50年至57年出生者 105年7-12月
民國44年至49年出生者 106年1-6月
民國38年至43年出生者 106年7-12月
民國37年以前出生者 107年1月-108年7月10日"

三、辦理方式:
身心障礙者可自由選擇以「直接換發」或「重新鑑定」任一方式辦理換證。
(1)直接換發:
如自覺身心障礙狀況無改變者,可採直接換發方式換證。新證明之障別、等級與原手冊一致,證明效期5年。
(2)重新鑑定:
如自覺障礙狀況已有改變,有意願重新鑑定且於指定鑑定醫院有就醫紀錄,可採重新鑑定方式換證。新證明之障別、等級、效期依最新鑑定結果核發,較符合身障者現況。

四、作業時間:
(1)直接換發:
如於建議換證時程內親至區公所臨櫃申請換證,可當天領證;如於非建議換證時程申請換證,約19個工作天可通知領證。
(2)重新鑑定:
如採重新鑑定方式辦理換證,則依現行鑑定流程辦理及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於鑑定醫院完成鑑定報告後約35個工作天可通知領證。
服務對象:
持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身心障礙手冊中「重新鑑定日期」欄位為「空白」或註記「99912」、「永久有效」)。
應備文件:
備妥以下文件,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親至或郵寄予各區公所社會課申請換證(郵寄者之申請日以郵戳日期為憑):
1.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2.換證意願書
3.申請人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未滿14歲未領請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5.申請人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6.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7. 如委託他人申請,須檢附委託書、受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8.如欲採到宅鑑定方式辦理重新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申請人有以下任一狀況之診斷證明書: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
洽辦單位:
各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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