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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弱勢家庭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溯自104年9月1日起免繳就業安定費
為減輕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弱勢家庭,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經濟壓力,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5條修正公布,勞動部於104年10月30日修正相關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弱勢家庭,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並溯及自104年9月1日起實施。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出,因外籍家事勞工每月薪資自104年9月1日起,調升至新臺幣17,000元,為減輕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弱勢家庭經濟壓力,勞動部已於104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如為1.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2.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低收入戶;4.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自104年9月1日起,由每月應繳納600元或1,200元就業安定費修正為免繳納。符合前開規定免繳納的資格者,可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如有相關疑問,請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詢問。
http://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0280100&fl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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