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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信託監察人 擬推立法
2017年08月31日 04:10 魏喬怡/台北報導
鑑於獨居老人即使財產已交付信託,但因年事漸高喪失行為能力,後續如遇有特別付款通知或契約有變更時,無法處理,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未來將分三階段推動公設信託監察人。
呂蕙容指出,短期內會建議各縣市政府可仿效台中市政府,提供民眾可藉由各縣市政府現行社會福利服務單位,委由縣市政府擔任信託監察人的選任人,指定經過遴選之律師或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中期則是由各縣市政府培訓專人擔任信託監察人;長期則信託公會將推動立法以完備公設信託監察人的法制。
呂蕙容表示,目前發現在推動安養信託過程中,若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沒有適當子女或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第一個仰賴的是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但社福團體受限人、物力等資源不足,僅有極少社福團體願意擔任,例如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雖具擔任信託監察人的專業,但辦公地點在台北市,各地並無分會,受地域限制,服務個案地點限於台北市及新北市,新北市較為偏遠的個案也無法提供服務。
例如,台中市政府所推的「台中市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服務專案」架構,就是由政府強制約定設置信託監察人,幫忙解決身心障礙者家庭不易找到妥適信託監察人困境,但僅能解決特定合格案主問題,無法適用一般民眾。
呂蕙容表示,信託公會將推動「公設信託監察人」制度,鼓勵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辦理信託。
即對高齡者、身分障礙者或未成年人等弱勢族群所辦理的信託,政府應於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設置公設信託監察人,透過信託監察人機制監督信託執行,政府僅須投入極少的資源,即可引導龐大的民間資源做妥善的規劃,是非常具有效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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