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身心障礙證明在109年8月31日(含)之前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諮詢管道: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或致電1957福利諮詢專線。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20&pid=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