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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路邊停車開單自98年9月14日起,全面實施半小時計費,並就警車及身心障礙停車識別證加註車號者實施停車零費率開單
資料維護: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日期:2009-09-11 下午 04:00:00
發稿單位:停車管理工程處營運科
發稿日期:98年9月11日
聯絡人:江博文
聯絡電話:27590666轉6312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02-2720-8889)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將自98年9月14日起全面實施路邊停車收費改以半小時計費,以符合依停車時間計費之訴求。
該處說明由於前目前路邊停車依「停車場法」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故於計時方式收費路段係以小時為計價單位,即於本市路邊停車場各該路段收費期間內停車,停車不滿1小時仍是以1小時計。惟一般民眾對只停車10幾分鐘,卻需繳1小時費用認為合理性不足,且增加民眾的負擔,故該處檢討路邊停車收費方式,已於97年1月29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收費停車於截止收費前半小時改以「半小時計費」,另將自98年9月14日起實施全市路邊停車計時收費以半小時計費,即爾後所收到的繳費通知單,均以半小時費率計算。
該處另表示,在目前本市路邊停車中,警車及身障專用識別證加註車號之車輛均不開立繳費單,該措施雖為提供警力勤務需求及簡化身心障礙民眾銷單程序,惟對於該停車形態佔用本市停車資源之多寡,缺乏具體統計,亦造成一般民眾反映身障車輛長期佔用停車格位之不合理情事。配合9月14日實施路邊收費新措施,該處將針對警車、監理處登記在案之身障特製車輛、身心障礙者在車上且證件齊全者、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及放置有加註車號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等,將開立「零費率」之繳費通知單,此類「零費率」之繳費單,無需辦理銷單或繳費,該處將藉由該類單據統計分析,據以檢討合理之身障停車優惠及兼顧公共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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